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有关规定,我省也将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我省大型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8分钱,中型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7分钱,小型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4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省间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