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馨提示: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2日政府网站群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若有异常,敬请谅解!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部门动态
新闻中心
【发展和改革局】云南省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 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11-05 16:22
来源: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2175
字体:【
分享:

按照国家和我省近期殡葬改革和推进价格改革的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我省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一)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殡葬服务是面向社会的特殊公共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切实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殡仪乐队等。在殡葬服务中,反对封建迷信、侈奢浪费,提倡文明环保、精简节约。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1.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区间,各州市在省定收费标准区间内核定本州市执行的收费标准。其余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州、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2.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价格。殡葬服务单位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费用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在提供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求。

(四)公墓价格

1.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2.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

3.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鉴于公墓使用的特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跨年度交纳,由丧属自愿选择。公墓经营单位每次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取年限长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在丧属已交费用期限内,公墓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让丧属补交费用。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开支,禁止挪作他用。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墓经营单位公墓维护管理费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地在制定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制定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