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1.核桃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7月9日在香格里拉市盛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样的“洛吉可冷榨核桃油(生产日期2025-05-16)”经检验,酸价(KOH)不符合GB/T22327-2019《核桃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为榨油不是连续工作,而是分时段工作,核桃油榨完后,在过滤的时间较长,在输油管道中存放时间较长,油水分离不及时,从而引起氧化反应,所以检测未达标。
(三)整改情况,一是当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输油管道用高温消毒,把残留的剩油清理干净,把储油罐里底部的剩油全部清理,并把清理的油做好无害化处理。二是在完成管道设施的清洗后,谨慎地进行小批量核桃油生产。从原料的精选,到生产过程中各项参数的精准把控,再到成品的包装,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循更高的质量标准。生产出小批量核桃油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精心采集样品。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口碑的权威检测实验室,将采集的样品交付实验室,并缴纳相应检测费用。耐心等待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在收到报告后,仔细核实检测报告上的信息,包括实验室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检测物质和检测方法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测结果是否合格等情况。若检测报告显示合格,我们将在进一步完善质量管控体系后,逐步恢复正常生产;若仍存在问题,将继续深入查找原因,调整整改措施,直至核桃油质量完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洛吉可冷榨核桃油(生产日期2025-05-16)”750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壹佰捌拾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