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和实施全市质量发展工作规划、商标战略、名牌战略;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承担上级部门下放和委托的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并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职责。
(五)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开展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药械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受上级委托,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查和备案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评价。
(八)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负责各类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和加强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香格里拉市知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质量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名牌战略和质量兴市战略;构建企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程。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十四)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依法对本地区(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外)、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公民和有关组织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组织实施明码标价、监督检查统计及案卷材料管理工作;负责价格举报处理工作;进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有关盐业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全区盐业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碘盐购销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
(十八)负责辖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质量检验检测职能,开展食盐质量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制贩假盐等涉盐违法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时令:8:30—12:00;14:30—17:30;冬时令:9:0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拟定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和食品安全评价、安全状况调查工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等工作。承担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和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市餐饮服务食品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会议组织、行政督办、文秘、机要、信息、拟订机关制度、档案、安全保卫、信访、保密、统计、史志、综治、维稳、爱卫、对外交流和行政后勤管理、局机关及所属机构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活动控制和监督;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及日常财务报告编制上报;承担非税收入收缴及专用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物资装备、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研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和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统筹协调涉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拟订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协调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推荐审核省、市著名商标。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拟订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定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专利奖励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指导促进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业发展。负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依授权承担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工作。承担专利资助工作。承担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关工作。负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营服务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行为及收费行为进行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价格、收费投诉举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价格和收费法规、政策的新闻宣传和协调舆论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负责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协调解决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开展价格和收费调查工作,开展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受理12315价格咨询及价格举报,督办或查办价格举报案件,协调价格纠纷,化解价格矛盾,及时反馈价格举报处理结果。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据授权负责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反假币”等工作;承担香格里拉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盐业执法、专利执法和价格执法工作;承担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和查处跨区域及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重大经济违法案件;负责案件的分办、督办、协办等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经营假冒伪劣商(产)品、经纪活动违法、广告违法、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以及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认证、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案件;依法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协助和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社会关注的价格和收费热点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政府及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查处上级价格检查机构交办的和有关部门移交的价格违法案件。
负责产(商)品质量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化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依法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商品条码和标准化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和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承担计量仲裁检定;推行“C”标志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保证体系;强化能源资源计量工作。负责管理认证认可相关工作;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认证从业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科技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及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安全监管;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配合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参与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制定,指导商品市场提升发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管理;承担管理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协助做好中药品种保护、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等相关事宜;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宣传指导合理用药;按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广告的监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依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临床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授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等事项。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工作;依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制定辖区内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和评价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承担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参与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有关备案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办案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