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7份,涉及经营主体6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1.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6月12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其支蔬菜批发部抽样的胡萝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胡萝卜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胡萝卜、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6月12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阳天蔬菜配送中心抽样的1.胡萝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山药,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胡萝卜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细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6月12日,由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经营的细尖椒(购进日期2025-06-10)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胡萝卜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称2025年6月11日,云南云测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格里拉市尹学培蔬菜摊抽样的胡萝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种植户在胡萝卜种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规范操作。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泡猪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7月9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香格里拉市旺家福购物广场迎宾店抽样的泡猪皮,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2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一、可能是原材料污染,猪皮原料本身可能携带较多微生物,二、可能是生产过程交叉污染,生产设备未按规定每日清洗消毒。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猪皮”15袋。
6.紫薯玫瑰鲜花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称2025年7月9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香格里拉市优十品鲜生超市抽样的紫薯玫瑰鲜花饼,经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可能是企业未准确解读标准,误将苋菜红、亮蓝用于紫薯鲜花饼。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紫薯玫瑰鲜花饼”14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