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实施集中屠宰工作的通告
香政通〔2023〕6号
为加强活禽屠宰管理,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集贸市场、超市、餐馆、酒店、宾馆、食堂、学校、工厂、医院等各类场所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须到香格里拉市家禽集中屠宰场宰杀(地址:箐口特色产业片区)。
本通告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传统家禽以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禽类,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食胴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城市规划区包括:香格里拉市城区建塘社区、仓房社区、金龙社区、北门社区、旺池卡新村、北郊社区、东城片区、南片区以及箐口特色产业片区等范围。
第二条 城区所有居民有屠宰需求的可至香格里拉市家禽集中屠宰场宰杀,城区内活禽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的经营模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第三条 从事禽产品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持照(证)经营,严格依法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产品一律禁止销售。
第四条 希望广大居民积极改变消费习惯,强化消费安全意识,避免直接接触活禽,购买经过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树立健康饮食文明新风尚。
第五条 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制度,严格检疫检验标准,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产品需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香格里拉市禽类屠宰场二维码检验脚环,方可上市,实现禽类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六条 严格禽类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在城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条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查验禽产品购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等,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擅自占用城区公园、广场、主干道等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禽类及禽产品经营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禽类及禽产品违法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自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工作。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线索,举报电话:12345。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