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6160C/202200252
文  号
香政办发〔2022〕32号
来 源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4-02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2 22:42     浏览次数:7295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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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香格里拉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健全和完善香格里拉市县级储备粮油储备管理体系,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调控中的作用。根据《迪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迪庆州州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粮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无权自行确定储备粮油的购销和随意变更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点。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布点和收储、动销等按照全市粮食总量平衡的要求,以及调控市场、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保障需要的原则,由市政府授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确定规模300万公斤(折合原粮364.3万公斤)。其中:原粮150万公斤(小麦130万公斤、玉米20万公斤);成品粮150万公斤(粳米130万公斤、面粉20万公斤)折合原粮为214.3万公斤。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库点考虑市内产销情况及仓容条件,按照“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和节约费用、适当集中、适度规模的原则合理布局,安排县级有资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承储。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县级储备粮油总规模,负责将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拨付县级储备粮油补贴,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承担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的仓储设施条件和相关政策,安排必要的仓储设施维护费用,确保储备粮油储存条件改善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  收储和动销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动销按以下原则确定:

1.储备粮油收储价参照当期粮食市场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确定并委托粮食收储企业收购,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2.粮食歉收,市场粮价大幅上涨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制定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油,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稳定市场。

 3.市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粮食供应发生紧张时动销储备粮油,以保证人民生活需要,平抑市场粮价,确保社会稳定。

4.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专项收储和动销。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和动销由市政府确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收储计划和动销通知。

第十条  储备粮油收购来源,主要委托收储企业收购,从产区合法粮油加工生产企业、粮食生产者、农业种植合作社直接收购或通过粮食交易平台等其它方式购入,购入原粮应为当年新粮。

第十一条  储备粮油收储资金由农发行迪庆州分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同期价格批复,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安排贷款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粮油的轮换年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正常保管期内县级储备粮原粮(小麦130万公斤、玉米20万公斤、)每年轮换三分之一,储备成品粮油(粳米130万公斤、面粉20万公斤)每年至少轮换一次。以每年1月1日起实施到12月31日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轮出或轮入的需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若承储企业不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正常轮换,造成储备粮不宜存,或食用品质严重下降无法食用,市人民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储方式

(一)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和动销计划时,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委托有资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政策规定,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储备、收购、销售、轮换。

(二)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实行资质审核制度。承担县级粮油收储任务的收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为县级国有粮食企业。

2.有相应规模的储备设施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3.在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开设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督和管理。

4.严格遵守国家粮油购销政策,对现有的储备粮油具有保管得当的库点。

5.严格做到储备粮油与商品粮油分开。

达到上述条件的县级国有粮食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下达委托书,确定其代理资格委托代理,如有违反《香格里拉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限期改正,如限期无法更正,取消其承储资质,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制度;

2.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和质量指标,原粮储备每年至少抽检2次,成品粮油实行一批一检,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应当及时上报;

3.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数量、分地点、分货位存储管理;

4.确保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账实相符、存储安全、管理规范;

5.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主动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存储库点;

2.虚报、瞒报、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和质量;

3.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4.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假轮换、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利费补贴等财政费用;

5.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6.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7.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8.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轮换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规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业务。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出销售的储备粮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县级政府储备粮油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规模计划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综合平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油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轮换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程序:承储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新增、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新粮油整理入库到位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书面请求验收报告,报告必须载明购入粮油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数量、仓号、资金结算等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承储企业请求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确定实地检查验收时间,并通知承储企业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实物验收、质检报告等验收工作底稿,向承储企业下达“香格里拉市县级储备粮油验收批复”。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农发行迪庆州分行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由农发行迪庆州分行依据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储备粮油轮出的销售款,承储企业应及时回笼并归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油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油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储备粮油财政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油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农发行迪庆州分行负责粮油储备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油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粮油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原则和标准如下:

(一)贷款利息:据实补贴。按照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拨补。粮食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因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而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二)保管费补贴标准:储备原粮按总规模每年每公斤0.20 元补贴;储备成品粮(米、面)按总规模每年每公斤0.286元补贴;储备食用植物油按总规模每年每公斤0.6元补贴。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油,超期内不享受保管费补贴。

(三)轮换费补贴标准:储备原粮每年每公斤0.364元补贴;储备成品粮(米、面)每年每公斤0.52元补贴;储备食用植物油每年每公斤0.73元补贴。

(四)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县级储备粮原粮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产生价差亏损,或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流拍后,通过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以高于流拍价交易,但仍然低于成本价产生价差亏损,以及因粮油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造成的轮换价差损失,用轮换费弥补后仍然出现轮换价差亏损,按照据实拨补的方式从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五)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2-3年动态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报市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轮换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承储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本着既有利于加强政府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又能激发承储企业活力、节约储粮储备的原则,鼓励承储企业在《香格里拉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积极作为,在确保储备粮保质保量保安全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轮换价差亏损。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实现的价差收益,在承储企业全部缴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后,市级财政按照缴入收益的60%返还拨付给企业,承储企业将财政返还收益的70%用于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30%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在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开设专户,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及轮换费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轮换费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储备粮油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和专户利息收入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价差亏损,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弥补后仍不足的可用轮换费补贴进行弥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探索向保险公司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和规定标准补贴正确计算反映补贴收入,承储企业按上述标准补贴后不得再发生亏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承担,并取消其承储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内容

1.政策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储备粮油体制机制意见,加强储备粮油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情况;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安全储粮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仓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2.数量管理情况。落实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月末年末对账制度,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油“三账”数据完全相符;落实县级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制度,确保存储数量真实。

3.质量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质量检测、出入库质量检测及定期不定期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检测制度执行情况;县级储备粮油质量档案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油出现质量问题处置预案、演练情况。

4.存储安全情况。贯彻“一规定两守则”及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执行粮油安全储存责任制、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开展安全教育、职业培训等情况;存储县级储备粮油仓房标准、储粮设施设备管理情况;日常粮情监测、分析研判制度执行情况,储粮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粮库智能化系统应用情况等。

5.资金管理情况。报送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补贴资金需求计划、补贴申请、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轮换风险准备金收支运行等情况;县级政府储备粮油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情况。

6.问题整改情况。县级政府储备粮油各项检查发现问题建立清单、责任清单、整改台账等情况;单位涉储备粮油运营案件查处、整改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由承储企业自评分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考核分构成,其中承储企业自评分占30%,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考核分占70%。

第三十三条  为强化承储企业粮食安全管理责任,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承储代理资格。

1.承储企业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的。

2.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上出现霉变、重度不宜存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辖区内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3.被考核对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香政办发〔2018〕194号)同时废止。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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