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62325/202400516
文  号
香财规〔2022〕1号
来 源
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9-05
关于《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5 15:08     浏览次数:839    
字体:[ ]
打印

关于《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解读

  

现就《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内容解读

《办法》对征收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征收管理

全市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管理,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收()缴分离,收支分离,确保非税收入管理做到所有权属国家,调控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交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资金管理

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必须全额上缴,各执收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支出,由执收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来安排支出。

票据管理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非法使用票据和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报告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向媒体登报公告作废,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620日施行的《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同时停止执行。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