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常委会第8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香格里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
2024年2月4日
香格里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格里拉市城乡分布式光伏建设行为,促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24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 433号)、《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云发改能源〔2014〕 1673号)、《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迪政办发〔2023〕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根据我市电网送出线路负荷能力,我市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容量不得超过6000千瓦。含自然人或投资主体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的项目。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各类企业到我市投资、建设、经营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香格里拉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企业主体准入条件》规定要求。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进行分类管理。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为业主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安全规范和我市城乡风貌管控等相关要求。
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
第五条 分布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用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应由项目业主自行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递交备案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备案前,需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资料:
1.香格里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3.香格里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承诺书(备案申请表);
4.符合建筑等设施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相关规定的项目建设方案(针对建筑设施上安装光伏的项目);
5.项目占用屋顶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仅针对屋顶光伏项目)。
第八条 为便于企业项目建设、改造台变容量促进项目并网及后期的运行维护管理,我市居民屋顶光伏电站原则上实行非自然人名义并网。
自然人全额投资,利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比如自有住宅以及附属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自然人名义并网。自然人向市级电网企业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市级电网企业于每个季度末集中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能源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须对填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注重建筑风貌管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城市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要求,要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景观和谐协调,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州、市阳光棚整治相关要求,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凡是进入香格里拉市辖区进行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企业,企业在完成项目备案后须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等报当地电网企业、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把关同意后才能实施。严禁依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屋顶施工建设。严禁在州级指导意见规定的独克宗古城、松赞林片区、纳帕海国际重要湿地公园、普达措国家森林公园等范围内建筑物屋顶施工建设。
利用自有住宅屋顶或光伏投资企业租赁私营自然人产权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仅限利用屋顶资源,必须符合城乡风貌管控相关要求,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顶投影区域;严禁以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为由占用宅基地、公共空间以及各类零散用地资源。严禁以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为由,对光伏板下方空间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不符合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己开工建设的不得并网;己并网的必须由市供电局督促限时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
第十三条 采用的配电箱应是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应符合安全需求,成套配电箱内开关需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设置于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进行房屋等级分类,验证项目可行性和房屋安全荷载证明。光伏组件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施工图上组件排布应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的距离,符合《香格里拉市分布式光伏风貌导则》的规定要求,确保建筑主体美观。其中: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25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且各组件之间衔接应闭合完整。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与建筑外立面保持0.5米以上安全距离(建筑有女儿墙的须在女儿墙之内),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0.5米,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8米,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不得在平面屋顶采取“人字形”安装,形成封闭空间。根据州(市)关于阳光棚管理相关规定,鼓励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与阳光棚整治相结合,严格执行“拆、改、留,禁、控”相关规定要求。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十七条 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第四章 项目并网登记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登记。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并网时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并网接入资料,包括并网项目地点、项目用途、项目业主性质、并网接入点、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并网接入申请表及办理所需手续。
第二十条 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方案的验收工作,不符合规划方案的项目不再进入并网验收环节;规划方案验收通过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需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表》。电网企业在接到申请表后组织并网调试和验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电网企业审核登记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中压接入需运行调度协议)等文件。
对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况下,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居民分布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因不可抗力需过户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并网验收、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由电网企业开展并网验收。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电网企业组织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二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只接入用户侧而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由于分布式光伏项目营运时间跨度长,各投资开发企业要有项目投产后运行维护方案,并培训一支专业队伍进行运营。原则上转让项目前要到市发展和改革局、所在乡镇村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对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市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电网企业开展并网验收环节进行联合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建成之日起,项目施工企业每半年对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服务企业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即五级以上承装电力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证书),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5年内无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至十七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州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控管理平台,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隔阻措施,并在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设施区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本省或本州出台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本省、本州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5日后施行,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香格里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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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
拟选代理企业 | 拟选代理企业 联系方式 | |||||
可利用屋顶面积(m2) | 拟申请光伏电站装机容量(KW) | |||||
项目名称 |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 ||||||
项目总投资 | 项目资金来源 | |||||
计划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计划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
企业/单位承诺事项 | 本单位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建设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风险,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申请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材料真实、产权明晰、结构安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装设光伏电站条件。且不影响他人通风、通行、采光,不搭建违章建筑(建议有四邻签字)。
公司法人(户主)签字: 公司(户主)盖章 年 月 日 | |||||
代理企业承诺事项 | 我司承诺向居民(企业/部门)我公司具备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专业资质、专职技术人员。经我司勘查,承建的屋顶符合法规要求、质量要求、光伏电站建设技术标准要求。我公司承诺该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含城乡风貌要求),且不影响电网和居民生产生活安全,并接受各部门监督检查;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并就屋顶光伏电站提供运行、维修服务。 公司法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属地乡镇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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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市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市电网公司(供电局)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 市发展和改革局意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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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分布式屋顶光伏安装申请表
(自然人或工商业企业自建)
申请人/企业名称 | 电话 | ||
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 | |||
建设地址 | |||
电费收益 开户行 | 账号 | ||
委托安装 公司名称 | 联系人 电话 | ||
可利用屋顶面积(m2) | 拟申请光伏电站装机容量(KW) | ||
公司地址 | |||
安装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号 | |||
申请人 承诺事项 | 本人(企业)自愿自行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建设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申请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材料真实、产权明晰、结构安全,不影响他人通风、通行、采光,不搭建违章建筑(建议有四邻签字)。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安装公司 承诺事项
| 我公司具备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专业资质、专职技术人员。经我司勘查,承建的屋顶符合法规要求、质量要求、光伏电站建设技术标准要求。我公司承诺承建的屋顶光伏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含城乡风貌要求)和不影响电网和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安全,并接受各部门监督检查;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供维修服务。 公司法人签名(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 审查意见 |
村委会(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审查意见 |
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属地供电所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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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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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电费收益账户、建筑物现状照片、与安装企业签订的安装合同(安全责任约定),安装企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安装人员执业证书。本表一式3份,业主、供电公司和各乡镇政府各1份。
香格里拉市分布式光伏安装申请表
(投资主体租赁)
企业名称 | 统一代码 |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
运营单位名称 | 公司地址 | ||
统一代码 | 联系人及电话 | ||
项目地址 | |||
安装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号 | |||
投资主体 承诺事项 | 我公司具备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服务相匹配的专业资质、专职技术人员。所投资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居民(工商业企业)不承担金融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或授权的安装运营企业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维护,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光伏组件、逆变器质保期内不转手抛售项目资产,并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对安全和质量负总责。我公司对申报的各种报备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自愿接受各级部门处罚,包含不限于立即撤销备案、列入诚信黑名单。 申请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安装公司 承诺事项
| 我公司具备安装屋顶光伏项目专业资质、专职技术人员。经我司勘查,经我司勘查,承建的屋顶符合法规要求、质量要求、光伏电站建设技术标准要求。我公司承诺承建的屋顶光伏项目符合相关政策标准(含城乡风貌要求)和不影响电网和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安全,并接受各部门监督检查;对所安装的屋顶光伏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提供维修服务。
公司法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 审查意见 |
村委会(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审查意见 |
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
属地供电所 审查意见
|
供电所盖章: 年 月 日 | ||
电网公司(供电所)审查意见 |
电网公司(供电所)盖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人需提供同时附租赁工商业企业或自然人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合同)、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等报属地乡镇政府,由属地乡镇政府会同属地供电所实地对其进行选址、安全、接入条件审查;凭审查合格的申请表、营业执照、委托运营企业执照(若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应急预案和委托安装企业的执照及资格证本表一式5份,业主、供电公司、乡镇政府及发改局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