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香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委、办、局:

《香格里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政策法规室合法性审查通过,并经中共香格里拉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310月18  

(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格里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保障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格里拉市在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法组建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 香格里拉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是按市场方式,建立规范的自主经营体系,实行公开透明的监督,确保农民股东利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乡(镇)代为管理制度,委托隶属乡(镇)人民政府机构的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代理,负责培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建立经济组织账套、全面实现财务独立核算等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香格里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

第六条 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

第七条 报账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二)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初步审核,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

(三)督促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四)定期、统一向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五)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乡镇、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八条 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乡镇财政及农综服务中心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条 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牵头,审计局配合,统一组织安排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和专项资金检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必须全部纳入管理监督范围。严禁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开设主体账户以外的多个银行账户等现象。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在监事会的组织下,实行民主理财。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三资”清理核查登记工作。结合每年开展的年度清产核资工作,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同时,依法依规按程序清理核销不实资产,做实资产底数。将清理核查结果向群众公示接受监督,然后,分类登记造册、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并将数据按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拆借其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三资”的经营方式。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经营,所有权不变。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应付账款、债权、债务、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包括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将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依法开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纳入统一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员的职责、权限等规定,实行账、款(支票)、印鉴分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预决算报审制度。每年年初,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分别报乡镇财政和乡(镇)涉农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组织实施。年终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乡镇财政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如需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行原始凭证“账前审核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验收人、理事长签字或者盖章,经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账会计不得登记入账。严格控制大额现金(1万元以上)结算,大额收入或支出能够采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不得用现金结算。

预算外资金在10万元以下支出报乡(镇)财政及农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10万元以上支出须在报乡(镇)财政及农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的同时报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控制管理费用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开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当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严格执行预算的原则。逐年压缩管理费用,加强村级管理人员和公务用车等费用支出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理事会薪资待遍,以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研究,按照设置股份或商定固定薪资的方式确定具体薪资待遇,确定方案后,报乡镇财政及农综服务中心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及时、准确,自觉接受上级监管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清理化解债权、债务工作,及时清理回收欠款。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批准进账,批准人和举债人共同偿还原则,坚决杜绝发生新的债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拨付的扶贫、低保、医保、优抚、粮补、转移支付、征地补偿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政策性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含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过程中形成的按程序移交到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产。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农业资产主要包括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畜(禽)资产主要包括幼畜、育肥畜、产畜、役畜、饲养的家禽等;林木资产有茶树、果树等经济林木和用材林、薪炭林等非经济林木等,但作为农业资产收获品的农产品,如已收获的稻谷、玉米、水果、茶叶等应作为存货管理,不包括在农业资产范围之内。

长期投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坚持“四权”不变的管理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后,代理机构必须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按资产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村委会、医务室、广播站、幼儿园、学校等方面的用房、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变卖和报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备案。凡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期间形成的项目资产必须全部完成资产移交,强化管护运营,其变卖收入必须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不得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 建立资产处置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承包、租赁、出让、构建、处置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以及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形式处置资产,均需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资产现值在50万以下的报乡(镇)财政及农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资产现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须在报乡(镇)财政及农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需要降价处置时,必须再次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价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存放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1.现金使用范围。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当事先报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审查,经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和限额内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支付。因采购地点不明确、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同时,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3.备用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数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协商确定,并在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中加以明确。备用金余额在规定数额以下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办理正常的报销手续,将已支付的凭证送交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后,按规定补足备用金。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应指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定期清点备用金,确保账实相符。

(二)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银行账户管理

1)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为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业务,确保集体资金安全,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经开设了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纳入统一管理。因生产经营业务和经济建设需要增开银行账户的,必须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账户的管理。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连同单位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为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3)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4)为确保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安全完整,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私章)和代理服务机构出纳员(私章)的双印鉴(印章)管理办法支取银行存款,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收支结算,并定期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账目。

2.结算方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票据(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账时,原则上超过结算起点的须使用支票或其他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实行登记簿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源除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外,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事前报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及农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负责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土地、林地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三资”进行经营性投资,必须持谨慎的原则,要对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减少经营风险,确保“三资”的有偿、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资源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评估;对外来投资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资本质量。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杜绝口头协议、约定。合同中特别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中要对合同到期或因国家建设需要等合法原因终止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置办法做出约定。

(二)由于国家建设需要,需征用或占用承包土地或其他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在承包方收到国家征用或占用出租(租赁)资产资源通知的1个月内(特殊情况3个月内),承包(租赁)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地面附着物处置办法,完成地面附着物的处置。

(三)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或其他资源资产不按合同约定进行违规种植或使用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违规种植或停止使用资源资产,并恢复承包资源资产原状,因停止违规种植或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予赔偿。

(四)合同中要有承包方不按时缴纳承包(租赁)款进行如何处置的条款约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内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租赁集体资产资源先付租金、后用资产资源制度。承包、租赁主体需自承包、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提前支付一年以上的租金,以后每年都要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度租金。未提前支付的,可视承包、租赁方违约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收回集体资产资源。

合同价款(承包费、租赁费)的收取不得约定一次性交清,原则上一年一收,每期收缴最长不得超过本届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当事人对承包租赁项目进行转租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许可。承包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通过协商确认价格递增条款。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限合法。合同履行期限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约定,资产出租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机动地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资料。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离职,不得带走任何资料,所经管的财务资料必须交财务档案室(柜)统一立档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按照《香格里拉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履行其民主监督、民主理财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职责:

1)参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3)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4)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管理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办理;

5)向乡镇财政村级财务代理核算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6)配合农业农村、财政、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检查和审计工作。

2、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1)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财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

3)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是否合理,支出单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支出是否真实;

4)广泛征求并及时反馈群众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三)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中上旬,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开”。

(四)重大事项审查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应坚持“四议两公开”的基本原则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3、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5、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核销;

6、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农村和财政等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纪委监委、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农村集体“三资”清查一次,及时纠正问题,规范管理,特别是要对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五)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六)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

(七)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八)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贪污、挪用、侵占、私分、低价承包、低价租赁、低价转让集体“三资”等行为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依规对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香格里拉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香格里拉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租赁合同,不包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3年10月18日公布,公布后30日起施行,自2023年11月17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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