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香格里拉市村民委员会调整办法》已经中共香格里拉市三届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村民委员会调整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工作和基层治理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村庄撤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云南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文件的通知》,特制定《香格里拉市村民委员会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调整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委员会调整,是指对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涉及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调整。
第四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村民委员会优化调整工作,严格落实乡(镇)党委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村党组织的工作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乡(镇)、村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切实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审慎开展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地名管理条例》《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按程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规模优化调整工作,确保村民委员会规模优化调整合法合规。
第七条 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立足本地实际,一村一策制定优化调整工作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防控方案,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恶性治安事件,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第八条 坚持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有利于促进改革稳定、有利于夯实基层基础的要求,统筹考虑村庄布局、交通条件、人口现状、历史沿革、产业类型、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合理推进村民委员会规模优化调整,确保并得稳、融得进、可持续、不反复。
第二章 调整标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要确保村民委员会布局总体稳定,有利于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领导、有利于抓基层强基础、有利于提升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服务效能、有利于优化整合发展资源、有利于历史文化传承和保留乡村风貌的原则确定,同时注意区分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不同类型村庄特点。在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应综合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区分条件、资源禀赋、风俗习惯等合理设置村民小组或者划分网格。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管理半径过大或者过小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根据发展、治理的需要和本地实际,可开展村民委员会调整。因村庄搬迁撤并需要调整的,根据群众意愿,按照便于自治、充分协商的原则,统筹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和利益联结状况,分层分类妥善调整,其中,整村成建制搬迁、板块独立的,村民委员会一般不作调整;村民“插花”搬迁到其它区域居住,原村民委员会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无保留必要的,撤销原村民委员会,村民可直接依据现居住情况编入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规模搬迁的,应按照尊重原村民的意愿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可成立村(居)民小组,按程序并入居住地实行就近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应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撤并。要根据当地发展、治理需要和本地实际,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必要与可行,审慎开展村民委员会调整。要将合并居住与村民委员会调整严格区分开来,禁止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村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三章 调整流程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应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村庄定位为依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组织等部门全过程参与、指导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要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组织村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科学拟订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乡(镇)党委要对调整方案进行研究确定。村民委员会调整涉及两个以上乡(镇)管辖范围的,由市民政部门主持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 在拟订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酝酿协调,妥善回应各方利益关切;要深入开展驻村调研、逐户走访,系统了解村庄发展历史脉络、文化传统和人文风情、村民生产生活状况,合理确定村民委员会调整范围和村名村址,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村庄,要制定保护措施,留住乡愁记忆。
第十五条 经乡(镇)党委研究通过的调整方案,提交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会议讨论。召开村民会议对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前,采取“上网、上墙”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村务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拟订、决策及实施情况,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必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严禁违背村民意愿强行推进。乡(镇)应将拟定形成的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提交所涉及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会议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原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对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因务工、经商或者其它原因外出的,可通过微信、QQ等线上网络载体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应当在村民会议上当场公布。既要重视多数群众意见,也要重视少数持反对意见村民的建议,注重发挥老党员、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作用,通过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等议事协商活动,努力形成共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由乡(镇)政府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报批前,市民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核,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事先征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各方面意见。完成审核后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的请示和方案(含调整理由等)、征求意见情况、同意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征询意见书、同意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征询意见汇总表、涉及调整村民委员会关于同意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的决议、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等。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补正申报材料。发现村民委员会调整存在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未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同集体之间“三资”和债权债务界线不明晰等问题的,市民政部门中止审核程序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批,经市委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应依法履行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程序,经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批后,乡(镇)村民委员会调整优化工作办公室方可按照程序组织实施调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村民委员会调整中,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名称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程序申报名称。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获批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以及市换届选举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好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落实好“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按程序产生村“两委”,统筹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以及红白理事会等负责人推选工作。同时配套建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暂时不具备选举新村“两委”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村民委员会继续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过渡期不超6个月。
第二十五条 涉及调整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在上级批准调整15天内成立资产清算领导小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原村资产接管、保管、清点、登记、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积极化解村级债务,搞好原有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合并(分)各方均有净资产或债务且预计合并(分)后资产矛盾不突出的,合并(分)各方资产和负债可先经清理登记、审计核实后进行合并(分)。对资不抵债较多或负债较重的村,可先对村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进行合并(分),其资产、负债和财务暂缓合并(分)的,由批准成立的原村资产清算组负责资产的接管保管、清理登记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工作。清算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处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在资产清算、债务清偿结束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其剩余资产方可合并(分),并及时办好资产和财务的合并(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后,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指导做好新村命名选址、制章挂牌、工作交接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后,整合利用原有服务设施,合理确定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加快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设施功能,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确保村级公共服务有效衔接,不影响村民办事和生活。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调整后,贯彻落实“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指导新村民委员会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夯实自治基础。
第二十九条 调整优化过程中涉及的党员干部要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要给予严肃处理。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准私分资产,不准借调整之机乱发滥发钱物和突击花钱,不准突击审批宅基地,确保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第三十条 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永久性档案,形成总结上报乡(镇)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在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完成7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材料报州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