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独克宗古城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香政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28月22

此件公开发布

 

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独克宗古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克宗古城包括香格里拉市达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鸡寺至初浪路与达娃路交汇处以东,百鸡寺至康珠大道坐标控制点以北的区域,面积为2250亩(1.5平方公里),其中古城核心保护区553.5亩。

第三条  在独克宗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独克宗古城消防工作在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组织管理,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建塘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市级各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古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古城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维护费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古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统筹建塘镇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协助实施,实行片区责任包干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建塘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新时代社区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社区、居民管理,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市级相关部门要服从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安排,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完善古城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制度。鼓励、引导古城内建筑所有权人或经营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九条  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每月组织开展1次专项执法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第十条  建塘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社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检自查、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  古城商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行业落实古城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古城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自查自纠,早、中、晚分别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古城居民、经营业主及其他活动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经营、生活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对他人挪用、损坏和遮挡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有举报义务;经营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且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  古城内,灭火器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灭火器最小配置级别为3A,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3具5KGMF/ABC5干粉灭火器,非文保单位建筑单体中每个设置点设置2具5KGMF/ABC5干粉灭火器。

第十  需进行保护性修复的古城内传统建筑,提倡使用防火、耐火等级较高且符合香格里拉建筑风格、风貌的建筑材料,其承重构件、楼梯应采用不燃或者难燃烧体构件。

进行保护性修复并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历史建筑,其木柱、楼板、楼梯等可燃构件应防火保护层(如:表面涂刷或者喷涂防火涂料、楼梯底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耐火材料包覆等)以降低主要构件燃烧性能,不宜使用易燃或有毒材料进行装修。

历史建筑的建筑楼梯间形式和宽度可以尊重历史原貌,二层窗口应当配置安全绳、软梯、缓降器等安全逃生设备;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当超过200平方米,且活动人数不应当超过15人。

第十  古城内市政消火栓旁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消防器材箱,箱内设置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等消防器材。

按照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  古城内的建筑鼓励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利用市政供水管网设置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合理确定系统形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护保养。

除已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在居民家庭、小型商业门店、民宿、酒吧、餐饮场所推广安装智能感烟感温报警器,并纳入智能报警平台。

十九  古城内用于旅馆、餐馆、商店、作坊、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具有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因古城及历史建筑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场所《消防指导意见书》执行

第二十条  古城内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已建成或改建的场所,市消防救援大队(建塘镇派出所)参照《消防指导意见书》进行检查。新建、扩建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  古城内被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人员器材装备,承担本单位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二十  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违规住人。

第二十  建筑内原则上不得使用蜡烛、火盆、火塘、壁炉、碘钨灯、电炉、卤素管发热体等可能存在或诱发火灾隐患的取暖、照明设备。

第二十  古城内设立的微型消防站,应当确定微型消防站负责人,配备消防员、消防装备器材,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每个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足额消防人员,消防员兼任消防网格员,负责本社区的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  酒店客栈、娱乐场所、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  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原住居民应当确保用电安全,杜绝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违规用电行为。

古城内经营性场所应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古城内建筑物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对古城内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修复的,需报独克宗古城管理委员会和电力部门备案和审批,同时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动和无证施工操作。

第二十  严格执行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古城内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含施工队)未经职业技能鉴定或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严禁从业上岗。

二十八  独克宗古城经营场所严禁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液化气、煤气、柴油炉灶的场所,燃料储存量按照日用量11比例实施。同时必须定期对燃气用具、管路进行维护、保养。

二十九  古城内应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第四章 火灾处置

第三十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应针对古城实际,建立完善火灾处置部门联动体系,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并定期组织古城火灾综合应急演练,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火灾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到场配合处置。

第三十  古城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居民有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挠、影响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行动。

第三十  严格落实片区责任包干和网格化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疏散救援火场及周边人员。

第五章 举报投诉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权利。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  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承办主体,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有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及时查清处理的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对管理人员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由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独克宗古城酒吧、歌舞演艺场所消防

指导意见书(2022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酒吧、歌舞演艺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酒吧、歌舞演艺场所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容纳人数0.5/平米,严禁超员经营;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至少设置两部疏散楼梯,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15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9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它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

(四)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用实体墙、甲级防火门、1小时耐火极限楼板、墙体隔开。厨房禁止使用液化气、丙类液体做燃料。厨房应用不燃材料装修,烹饪炉上方750mm,周围450m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烹饪炉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用于炊事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

(六)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1支水枪、1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独克宗古城餐馆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2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餐馆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餐馆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30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它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长边最长不应超过80米。

(四)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用实体墙、甲级防火门、1小时耐火极限楼板、墙体隔开。严禁在地下室、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应小于60℃。厨房应用不燃材料装修,烹饪炉上方750mm,周围450m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烹饪炉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用于炊事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

(六)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对于土木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同一座建筑独立使用或者有不同业态(公共娱乐场所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1支水枪、1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独克宗古城客栈、民宿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2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客栈、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客栈、民宿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25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2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它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长边最长不应超过80米。

(四)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用实体墙、甲级防火门、1小时耐火极限楼板、墙体隔开。严禁在地下室、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应小于60℃。厨房应用不燃材料装修,烹饪炉上方750mm,周围 450m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烹饪炉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用于炊事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

(六)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对于土木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同一座建筑独立使用或者有不同业态(公共娱乐场所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1支水枪、1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独克宗古城商铺、商店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2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商铺商店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商铺商店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此类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者建塘镇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上级有新的政策、要求需调整的,依照新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30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它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长边最长不应超过80米。

(四)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

(五)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对于土木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同一座建筑独立使用或者有不同业态(公共娱乐场所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1支水枪、1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独克宗古城儿童活动场所消防指导意见书

2022试行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便于经营业主知晓古城区域内儿童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规模(界定标准以住建部门为准)以上商铺商店建设工程应经住建部门审批。

二、既有建筑经改造开设此类场所,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既有建筑的可燃构件宜采用防火阻燃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应保留防火阻燃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严禁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建筑材料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严禁采用易燃、有毒材料。与相接场所建筑的墙体应采用实体墙封堵,建筑山墙应用耐火极限大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三、场所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场所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二层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每百人疏散宽度1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位于两个安全出口间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超过15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到最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0米,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二)场所安全出口与其它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9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长边最长不应超过80米。

(四)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用实体墙、甲级防火门、1小时耐火极限楼板、墙体隔开。严禁在地下室、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采用油类燃料的,油品闪点不应小于60℃。厨房应用不燃材料装修,烹饪炉上方750mm,周围450m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烹饪炉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用于炊事的烟道、烟囱、管道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m,且其周围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烟道出口距离屋面应大于1米且应当做密封、防火处理。

(五)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水泵房、排烟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不燃性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

(六)建筑地下部分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每50平米配置最小灭火级别不小于3A,每个点不少于2具且不多于5具,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折减30%;厨房、设备用房、发电机房等独立单元单独进行配置。最远点至灭火器放置点不应超过15米。

(二)对于土木结构以及砖木结构的同一座建筑独立使用或者有不同业态(公共娱乐场所除外)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场所应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消防软管卷盘。

(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有需要联动的消防设备或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场所应设置智慧联网式独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烟雾较多的部位应设置感温探测器,其他部位应设置感烟探测器。

(四)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淋、室内消火栓系统,且离市政消火栓大于60米的场所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1支水枪、1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

(五)场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采光、排烟要求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场所用火用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表应集中设置于不燃电表箱内,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构件隔离,应设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

(二)电线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三)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四)配电线路应定期检查,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搭、挂物品;

(五)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六)用电取暖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七)不得使用烟花、火焰棒、焰火、火把、蜡烛等明火;

(八)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九)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场所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防烟排烟设施。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开展每日防火检查,营业期间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对于超过以上规模场所的要求和本《意见》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

 

参照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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