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香格里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在香格里拉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香格里拉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二)具有在本省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所在地不在香格里拉市的,应在香格里拉市登记设立分支机构。
(三)在服务所在地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结果。停车区域面积不小于30个车位面积,办公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应将相关安全制度以及人员组织等信息上墙予以公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材料。线下有关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
第五条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向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香格里拉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迪庆州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车龄不超过四年(以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准);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新车裸车价格为8万及以上(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依据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车价为准)鼓励车辆为环保清洁能源或新型能源车型;
(七)网约车公司名下车辆数不少于30辆,以市场需求为主(新增车辆相关材料必须上报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运营);
(八)车辆要有明显的运营标识。
第十条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依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结合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市场需求,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完善车辆档案。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酒驾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年龄不超过60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注册和信息报备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驾驶员,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主体要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约车公司应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座位险(每座不能低于100万)、第三者商业险(不能低于100万)等保险,保险额度不能低于巡游出租车保险标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保证运营安全。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准确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按照市场调节的原则,在乘客乘车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的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方式、范围进行告知,采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须的范围,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发展改革、通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网约车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车龄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市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