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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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4954N
法定代表人:黄*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松园片区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调查时间:2024年4月10日
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0日,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青稞干酒生产线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由于污泥活性低导致污水处理效果差,污水排放口水质较差,颜色深、异味大,根据2024年4月10日水质采样结果(报告编号:YNFY-D12024041006号)显示水质超标,对照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色度采样实测值为100,标准值为80,超标0.25倍,化学需氧量采样实测值1010mg/L,标准值为400mg/L,超标1.525倍,五日生化需氧量实测值368mg/L,标准值为80mg/L,超标3.6倍,总磷实测值为7.09mg/L,标准值为3mg/L,超标1.36倍,总氮实测值58.6mg/L,标准值为50mg/L,超标0.17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你公司4月10日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因子(总磷、总氮、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超标,存在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曹*宏,2024年04月10日11时40分至13时01分)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曹*宏,2024年4月22日16时33分至17时05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孙*勇,2024年4月22日15时30分至16时10分)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现场拍照取证8张(共8页,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情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设备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33页,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关于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葡萄酒、青稞干酒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迪环审〔2014〕1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葡萄酒、青稞干酒搬迁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你公司竣工环保验收情况);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停产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知晓水质异常后采取的措施);台账记录(《污水处理站机器运行故障记录》、《污水处理站日常检测记录》、《发酵温度记录》、《青稞脱皮原始记录表(前端生产)》、《青稞压滤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故障处理、限产停产等情况);《污泥运输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维修措施);4月12日采样的《检测委托单》及《检测报告》、5月17日采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公司发现水质异常后采样送检情况);《关于污水排放异常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知晓水质异常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取证时间:2024年5月24日前。此外有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NFY-DL2024041006)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知晓水质检测结果)等补充性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4〕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24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4〕0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废水类别、污染物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