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814B/202400430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24-06-06
香格里拉顺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迪环(香)罚〔2024〕02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09:24     浏览次数:2008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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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香)罚〔2024〕02号

香格里拉顺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MA6P6KT10B      

法定代表人:詹*杏

地址:迪庆经济开发区社区委员会松园绿色产业园区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调查时间:2024年4月11日

   香格里拉顺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2年8月新建的肌酸生产线于2023年5月建成后开始间歇性生产,现场检查时肌酸生产线有初级产品产出,反应釜、旋转闪蒸干燥机正在运行、其他设备正在回流清洗,储存仓堆放了约600公斤肌酸成品。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肌酸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报告书,但你公司肌酸生产线项目环评手续正在办理,环保设施未建设完成、未完成验收,但你公司肌酸生产线已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肌酸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你公司由总经理张*生直接管理和负责,包括环保手续的办理、决定生产状态等,因此认定你公司总经理张*生为产生“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生,2024年04月11日9时50分至10时45分)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生,2024年4月11日11时30分至12时40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东,2024年4月11日12时41分至13时00分)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现场拍照取证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生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身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进口加拿大红豆杉枝叶加工生产9-DHB及10-DAB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关于《进口加拿大红豆杉枝叶加工生产9-DHB及10-DAB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有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情况);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肌酸生产线项目投资金额);与第三方签订的环评办理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肌酸生产线已委托办理环评);你公司生产销售、用水用电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投产情况);香格里拉顺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生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为香格里拉顺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办公室,取证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前,提供单位为香格里拉顺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4〕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24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4〕0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类型、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共计贰拾陆万四千元(&yen;264,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香格里拉顺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212,000.00元)。

2.对香格里拉顺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生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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