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1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2份,涉及经营主体2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在“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文竹菜摊”抽样的“小米辣”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小米辣的不合格项目为镉。经营者为流通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小米辣是与其他蔬菜一同运输到小中甸镇后进行售卖,期间未经过二次加工,所以食品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种植环节的原因。
(三)整改情况。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6日,在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永根小卖部进行抽样检测的“鸡蛋”,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鸡蛋的不合格项目为多西环素,多西环素为兽药,经营者为流通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鸡蛋购进后直接进行了售卖,未再次进行加工,所以食品不合格可能是养殖环节的原因。
(三)整改情况,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进货查验制度。
(四)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