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2份,涉及经营主体2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酥饼(抹茶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8日在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世通综合服务中心抽样的酥饼(抹茶味),经检验,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亮蓝为食用蓝色色素,属于人工合成色素,是由苯甲醛邻磺酸与N-乙基-N- (3-磺基苄基)-苯胺经缩合、氧化而制得的。属于偶氮类化合物。可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行业中作着色剂用。食品行业中适用于糕点、糖果、饮料等的着色。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预包装食品,而且未进行拆封和二次包装,故出现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应为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导致。
(三)整改情况,立即开展自查,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继续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供货关。
(四)行政处罚情况,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世通综合服务中心未能向我局提供该批次酥饼(抹茶味)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以及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酥饼(抹茶味)2盒;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陆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4.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66.00(伍仟零陆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二、本地苹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7月18日在香格里拉市金桥信合购物广场抽样的本地苹果,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氧乐果是农药,杀虫剂。主要用于棉花、小麦、果树、蔬菜、高粱等作物防治各种蚜虫、红蜘蛛,用于水稻可防治飞虱、蓟马、稻纵卷叶螟等。对于各种蚧虫如柑桔红蜡蚧、桦干蚧等防治效果也很显著。当事人经营苹果时不需要使用该杀虫剂,故应是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氧乐果导致的。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规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40(贰佰壹拾贰元肆角);(上缴国库)
3.对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12.40(伍仟贰佰壹拾贰元肆角)。(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