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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25-01-06
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迪环(香)罚〔2025〕01号
发布时间:2025-01-06 17:26     浏览次数:1598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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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501

 

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1MABYMP17XX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奔巴东路41号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调查时间:2024年11月20日

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公安通报控制单元CAL ID记录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发现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不同品牌机动车的控制单元CAL ID一致的情形。经进一步调查及现场负责人陈述,你公司在机动车连接使用OBD屏蔽器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你公司对检验时使用OBD屏蔽器的177辆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177份。经核查,该公司对外公示的9座及以下客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00元/辆,柴油皮卡车环检费用为110元/辆。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召回车牌云RL1**1的明锐牌小型客车进行检验,该车辆曾于2024年11月8日11时29分在该公司使用OBD屏蔽器检验合格(检验报告中控制单元CAL ID:3I1GK64593720853)。本次检验时,检验人员展示OBD屏蔽器操作原理:OBD屏蔽器前后有2个接口,一端连接车辆OBD接口,一端连接OBD诊断仪,在该车辆未插入OBD屏蔽器时,OBD诊断仪未能识别该车辆控制单元CAL ID,显示为空白,在该车辆插入OBD屏蔽器后,OBD诊断仪识别到该车辆控制单元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控制单元CAL ID与2024年11月8日该公司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中一致。该操作违反的技术规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C.3.3规定:“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登录迪庆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排查,发现2024年11月14日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过程中存在“黑烟过检”问题,2024年11月14日15:39:27车牌号为云RLN**8的柴油皮卡车上线检测,视频显示15时51分36秒该车辆排出明显可见蓝黑色烟雾,黑烟排出持续至15时52分54秒,但该公司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533401082411141555260044)。经核实,云RLN868机动车环检检测费为110元。违反的技术规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7.5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中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178辆机动车开展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违反技术规范,出具了178份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所得共计18390元,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潘**,2024年11月20日10时15分至18时18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潘**,2024年11月21日14时40分至15时10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刘*,2024年11月21日15时30分至16时04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2024年11月21日16时10分至16时40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扎**杰,2024年11月21日16时48分至17时10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违法事实);现场拍照取证9组1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单位工商登记情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该公司站长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身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单位检验检测资质);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潘**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潘**、2名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为当事公司的正式员工);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收费公示表(证明当事公司环检收费情况用以计算违法所得);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77辆次使用OBD屏蔽器过检的机动车出具的177份“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清单及报告复印件、对应环检报告收费明细(证明当事单位违法事实);当事公司给2024年11月14日黑烟过检车牌号为云RLN**8的柴油皮卡车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533401082411141555260044)1份(证明当事单位违法事实);当事公司在使用的OBD屏蔽器1个;迪庆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2024年11月14日15时33分至16时19分监控视频备份一份(证明黑烟车过检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为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取证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前。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12月1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4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121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40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类型、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计算处罚金额为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我局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2.没收迪庆辰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壹万捌仟叁佰玖拾元整(¥18,39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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