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 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州应急管理局或各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