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市境内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香政通〔2020〕8号
为加强对香格里拉市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香格里拉市境内上桥头水文站、下桥头水文站、香格里拉水文站、箐口水文站、龙潭水位站、纳帕海水位站、碧塔海水位站、属都湖水位站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上桥头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界。
(二)下桥头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界。
(三)香格里拉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两岸以河堤两岸外侧之间区域(或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2米以下区域)。
(四)箐口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两岸以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2米以下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上桥头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5米、其它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二)下桥头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15米、其它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三)香格里拉水文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四)箐口水文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五)龙潭水位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六)纳帕海水位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七)碧塔海水位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八)属都湖水位站:以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米为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四、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等。
(二)采石、采砂、取土、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五、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