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星期一,云南迪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带着一面“公平正义、为民做主”的锦旗来到我院民二庭,他说这是他的当事人委托他送给民二庭庭长和建香的,因为当事人史茂雄人在剑川,不方便过来,委托他给和庭长送来锦旗,并表示感谢。
2013年4月12日,原告史茂雄将其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路边修理,被告杨显东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与史茂雄的车尾部相撞,造成史茂雄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当日,香格里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杨显东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史茂雄负次要责任。
此次事故给史茂雄造成了211505.47元的损失,事故后,史茂雄就联系不到杨显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史茂雄只能将此案起诉至我院。
案件依法受理后,由我院民二庭庭长和建香同志承办,2015年7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肇事者及车主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仍未出庭。原告史茂雄无法提供车辆保险的信息,和庭长便到香格里拉市所有的保险公司查询,未查询到保险信息。又于六月份到攀枝花所有保险公司查询,查明被告肇事车辆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27日,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元。于是依法追加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为被告,再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


近年来,随着司法案件的增加,我院案多人少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法官经常不辞辛苦到处调查取证,只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