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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云南省放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分服务价格
发布时间:2015-11-05 16:33
来源:香格里拉市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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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有关规定,云南省将放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分服务价格。

一、放开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除外)、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下同)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除上述服务外,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含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我省提供上述7项服务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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