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转发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5〕2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及服务价格。
一、取消我省对民爆器材流通环节流通费率扩运杂费用和管理,放开我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流通环节民爆器材价格及营业性爆破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爆行业平稳运行,确保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运行情况,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市场流通和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有通知》(云价调控〔2010〕103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公路干线运杂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调控〔201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