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的有规定,我省将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一、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在严格审核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有利于市场销售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同时将研究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放开我省制定的邮政电话通知到达汇款业务收费、邮政特快送款业务资费等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及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云南省计委关于云南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资费标准的复函》(云计收费函〔2003〕11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邮政电话通知到达汇款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函〔2004〕28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三、放开我省制定的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消费者需求及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经发〔1998〕29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经发〔1998〕12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