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暨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研究和解决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暨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和问题,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作用,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州、县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坚持相互协作、平等协商、集体审议原则。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召集,局各股室、大队所属8家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综合、调查研究、督查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通报下列情况:
1.局信访维稳中心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暨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2.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安监)抓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3.城管办公室开展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4.财务室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及平安建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各(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居)委会理财等制度的情况。
6.法规股开展明主法治建设、社区矫正、重点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情况。
(二)研究下列事项:
1.成员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需要提请共同研究解决或制定对策措施的问题。
2.要提请协助与配合的工作事项。
3.要移送作进一步处理的有关问题。
4.究商议我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的办法和措施。
5.研究各股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6.讨论对有关股室和责任人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建议意见。研究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单位(部门)领导进行责任查究事项。
(三)反馈各成员股室执行联席会议决议的情况。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提前7个工作日送发会议通知并向成员股室征集会议议题,成员单位(部门)应当在会前5个工作日以上报送会议议题及参会人员名单,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主要议题告知参会单位,涉及的股室要认真准备好议题及通报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会中,由会议召集人主持,按照议程就各个议题逐一组织汇报、研究、讨论,最后集体作出决策。
(三)会后,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制会议纪要,经局领导审阅后签批印发。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八条 联席会议有关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参加联席会议的股室和人员要按照要求精心准备汇报材料及议题、按时参加会议、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严格执行和落实会议决定。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地搞好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跟踪督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