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