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参与审核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拟定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政府目标责任书并监督执行;组织重点流域水体水质规范性环境监测;负责对全县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各企业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受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意见,组织对县级有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开展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和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处理,进行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十三)承办:香格里拉县委、县人民政府、迪庆州环境保护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香格里拉县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编制、审核、评估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承担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件的草拟;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档案、文秘、安全、保密、督查、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全县财务报告编制,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州补助香格里拉县环保项目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估;组织实施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环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境统计专业季报、年报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参与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参与审核以县环保局名义对外发布的环境统计信息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二)政策法规股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上报备案工作,对向我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提出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监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负责县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并监督指导各股室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环保系统环境政策与行政执法培训,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承担香格里拉县环境保护局的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信访的调查处理。拟定并协调、指导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保信息的组织报道。
(三)污染控制管理股(县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县级审批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批县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县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减排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综合统计相关政策和制度;负责督查、督办、落实各乡、镇、各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监督上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执行;承担香格里拉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性(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负责县级权限范围内核与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拟订)生态保护规划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新建和调整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并提出审查和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协调和监督有机食品发展及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香格里拉县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环保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环境监察大队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管理;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以及主要城镇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全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负责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工程示范及推广工作。负责提出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并协助监测部门做好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负责受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投诉;负责县城内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禁白”执法大队
负责辖区内的“禁白”工作,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执法监督;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