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部门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市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按规定要求,承担对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四)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事业机构
(一)监测站
主要承担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等业务。承担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考核相关工作。对接州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监测类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理所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主管生态环境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办理排污许可证;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统筹承担香格里拉市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执法有关工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12369平台及其他环保投诉件处理等)。组织开展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政策解读。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及卷宗归档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令时:8:30—12:00,14:30—17:30;冬令时:9:0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 状况评估。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 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开 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具体工作。
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 作,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 城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水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承担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 负责区域大气、噪声、光、恶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 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 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 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 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 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 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低碳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开展部分生态环 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配合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参 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环境 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 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县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 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 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 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 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 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 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 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分局生态环境执法工 作的指挥、调度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承担机关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 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分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 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有关 工作审查。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中央、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联络、协调工作,组织抓好反馈 问题整改落实。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落实情况,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责任追究。
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 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 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 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 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 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 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 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 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 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 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 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