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索引号
015286814B/202400432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24-06-06
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迪环(香)罚〔2024〕04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09:35     浏览次数:3314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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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香)罚〔2024〕04号

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670853109G    

法定代表人:和*明

地址:迪庆经济开发区绿色产业园区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调查时间:2024年4月10日

   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设置有1个处理规模20m³/d的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松园污水处理厂。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污水颜色较深、异味较大、水体浑浊。当日执法人员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的污水进行采样。根据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4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DL2024041005号),对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pH检测结果为6.0,标准值6.5-9;总磷实测值51mg/L,标准值8mg/L,超标5.375倍;总氮实测值100mg/L,标准值70mg/L,超标0.429倍;氨氮实测值92.8mg/L,标准值45mg/L,超标1.062倍;五日生化需氧量实测值1560mg/L,标准值350mg/L,超标3.457倍;化学需氧量实测值4210mg/L,标准值500mg/L,超标7.42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该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你公司4月10日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因子(总磷、总氮、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超标,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李*春,2024年4月10日12时30分至15时05分)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春,2024年4月25日14时00分至14时46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兴,2024年4月25日17时00分至17时30分)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现场拍照取证7张(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吨/年青稞白酒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迪环审〔2022〕1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吨/年青稞白酒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污泥拉运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第三方拉运污泥进行活性培养),你公司自行检测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水质采样检测情况)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为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取证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前,提供单位为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此外有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NFY-DL2024041005号)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知晓水质检测结果)、第三方采样及检测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单位营业执照及采样检测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委托采样检测单位合规性)、《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环保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发现污水处理效果异常后采取的措施)等补充性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该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4〕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28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4〕0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污水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超标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废水类别、污染物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贰拾万叁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迪庆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藏乡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叁仟元整(203,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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