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环罚〔2020〕11号
香格里拉市森吉尼达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30954384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志红
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长征路12号
香格里拉市森吉尼达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于2020年7月13日,对香格里拉市森吉尼达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香格里拉市森吉尼达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长征路12号,成立于2014年7月3日,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为128.32万,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此里农拉,2020年7 月13日15时03分至15时23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此里农拉,2020年7 月13日15时23分至15时40分)》1份、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309543847B)1份、法定代表人李志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公室主任此里农拉身份证复印件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法人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17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20〕1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公司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整改工作,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叁拾贰元整(¥12,832,即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