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环罚〔2020〕9号
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309512215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顺云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东坡村
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19日下午,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正在生产,已设置沉淀池,但生产废水未经沉淀池沉淀处理直接排入硕多岗河,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王增全,2020年6月19日13时27分至14时19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王增全,2020年6月19日14时20分至14时35分)》1份、现场照片4张、法定代表人马顺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309512215H)复印件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2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20〕9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香格里拉市新拓矿业有限公司(海巴洛阳山砂石料厂)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已向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2020年 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