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环罚〔2020〕6号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雪鸡坪铜矿: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219421117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林富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格咱乡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雪鸡坪铜矿(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2日7时30分,你公司尾矿库后坝垮塌,矿区尾矿库水、尾砂通过泄洪通道流入岗曲河。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联合执法,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第三方在岗曲河(巴拉格宗段)、格咱河、三岔河设置监测点位进行水质采样监测。根据《迪庆州香格里拉县雪鸡坪铜矿尾矿库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迪环许准〔2007〕10号),你公司尾矿库水75%回用,25%达到标准后排入格咱河。由于你公司尾矿库后坝垮塌,矿区尾矿库水、尾砂通过泄洪通道流入岗曲河,经检测,2020年5月12日,你公司尾矿库排水口pH(无量纲)测定值为11.06、高锰酸盐测定值为22.5mg/L、化学需氧量测定值为86mg/L、氨氮测定值为11.82mg/L、总氮测定值为14.28mg/L、锌测定值为2.84mg/L、硫酸盐测定值为361mg/L、铁测定值为0.47mg/L。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你公司尾矿库排放的pH(无量纲)、高锰酸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锌、硫酸盐、铁测定值均超过标准限值,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林富,2020年5月19日11时50分至12时02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林富,2020年5月19日12时03分至12时27分)》、迪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DQSS—2020—11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219421117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20〕6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雪鸡坪铜矿迅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尾矿库后坝垮塌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组织人员对尾矿库后坝进行堵漏,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尾矿库后坝垮塌情况。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241608010400023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印章)
2020年 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