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索引号
文  号
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4-02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02 10:18     浏览次数:5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2

当事人:* 性别:  生年月:19901年龄: 36岁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初中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 511622199001****14联系电话:  15184****34         

住址:    四川省武胜县烈面镇**2号附**4号    

你(单位)于2026319日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东侧的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319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319日上午10时,苟*鹏因公寓楼装修,未经市容部门报备审批,擅自在香巴拉大道东侧人行道上堆放砂石、脚手架,大概占用5平方米的人行道路面,损坏人行道地砖3块。影响行人通行及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63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东侧的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41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