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2号
当事人:苟*鹏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90年1月 年龄: 36岁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初中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 511622199001****14联系电话: 15184****34
住址: 四川省武胜县烈面镇**街2号附**4号
你(单位)于2026年3月19日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东侧的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3月19日上午10时,苟*鹏因公寓楼装修,未经市容部门报备审批,擅自在香巴拉大道东侧人行道上堆放砂石、脚手架,大概占用5平方米的人行道路面,损坏人行道地砖3块。影响行人通行及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6年3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东侧的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