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 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征求意见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