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

索引号
015286208L/202300581
文  号
来 源
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5-18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关于对香格里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9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8 16:23     浏览次数: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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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根据香格里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97号建议“关于加强门牌号管理的建议”,已交我们协办,现将我局协办意见建议函复如下: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100号)及《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迪政办函[2023]7号)文件要求。地名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或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交由民政系统进行备案、公示。地名标志、标牌由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

按照地名管理现状,我市门牌贵局编制并设置,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发挥地名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提供各部门审批备案的标准地名,协助贵局做好门牌编制工作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

                                                                                            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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