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638XK/202500576
文  号
香农发〔2025〕54号
来 源
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5-07-02
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2 15:24     浏览次数: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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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2022〕8号,我局制定了《香格里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香格里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 的现状, 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市2019年以来由农业农村部门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包括: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渠道(暗渠)、保持过水断面畅通、无杂物、无焚烧秸秆行为;保证渠道完好, 防渗渠护渠土方及路肩土方到位;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 ,水流能到点到位;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确保田间道路、机耕路完好,路面不出现开裂、下沉、破碎等损毁现象、无杂草、无杂物,通行顺畅;农机下田坡道、 田埂无垮塌, 田间护坡无损坏,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三)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管护。各灌排渠道、 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好, 围栏和公示、警示标志完整无损,信息清晰。

(四)耕地质量监测点实施管护。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

(五)农田防护工程管护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整体充分发挥作用,林带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0%以上, 每年根据不同树种进行适当修剪整形,不出现倒伏现象。

(六)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管护。公示(简介)牌、工程标志保持完整、整洁、文字图案清楚。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谁受 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1)农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为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

(2) 农田建设工程监管主体。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将管护主体、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期限等在项目区公布。

(3)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 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流转的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未流转的农田,由所在村(组)集体作为管护主体。农田建设项目设施属两个以上村(组)共用的,不能明确到村(组)的, 由所在乡镇(社区) 作为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

第五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 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七条  建成高标准农田区域必须以确保粮食安全为核心,遏制耕地“ 非农化” 防止高标准农田“ 非粮化”。不得在高标准农田上进行违法建设建筑和设施、违规挖湖造景及违法  发展设施农业等。各管护主体应加强保护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农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及时发现和处理非农化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政策宣传和教育,提升农民保护高标准农田的意识, 以规范农田使用和管理。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 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确保在使用期内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八条  对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实施特别的保护措施。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最终认定的图斑提供自然资源部门, 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划入条件依法纳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实行特殊保护,遏制耕地“ 非农化 ”, 防止永久基本农田“ 非粮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并确保其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防止高标准农田被转作非农业用途。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九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民小组配备 管护人员1-2名,建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相结合,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或监测户;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 。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 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作为管护主体的,应 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或乡镇作为管护主体的, 由村(组)集体或乡镇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  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设立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

第十二条  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 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意损坏工程、寻衅滋事、 殴打管护人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跨乡镇(社区)、村(组)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项目区农民群众是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意识, 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 排,共同维护好、运用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 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州、(市、县)  级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工作。 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   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同时乡镇三资系统管理人员及时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录入固定资产。 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 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 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 , 按照“谁破坏,谁维修” 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由乡镇政府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经市农业农村局实地查看,核准后,安排适量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 成堵塞, 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 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 乡镇政府每年12月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当 年管护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为州(市) 级、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各类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  管护主体为村委会的,管护资金由乡镇财政资金和用水农户筹集维护资金解决,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 资及维修费用。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 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管护需求使用管护经费 , 若本年度管护经费有结余,结余资金延续用于下一年度高标准管护、维修、修复。

第二十四条  如遇高标准农田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受灾 毁坏等)影响,项目受益乡镇及村委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使用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时,项目受益乡镇及村委会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的管护工作。 同时,需将维修维护情况整理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送至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管护经费可以使用于县(市、 区)范围内所有年度(工程质量保证期 以外)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管护。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行政事业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 彰和奖励, 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措施,将已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通报到乡(镇)、街道,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农田建设项 目的重要依据。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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