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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4-01-11
《香格里拉市旅拍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11 15:12     浏览次数:1761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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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旅拍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规范旅拍摄影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切实增强旅拍行业从业人员行业自律性,维护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对香格里拉民族服饰文化的了解认识,提升香格里拉写真行业形象,同时整治民族服饰穿戴乱象,进一步提高民族服饰穿搭的水平和质量,增强民族服饰文化底蕴,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推动我市少数民族旅拍行业健康、规范、持续发展,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起草了《香格里拉市旅拍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24日。如有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887-8222642

电子邮箱:745646449@qq.com

附件:《香格里拉市旅拍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月11日



香格里拉市旅拍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旅拍摄影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切实增强旅拍行业从业人员行业自律性,维护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对香格里拉民族服饰文化的了解认识,提升香格里拉写真行业形象,同时整治民族服饰穿戴乱象,进一步提高民族服饰穿搭的水平和质量,增强民族服饰文化底蕴,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服饰文化,推动我市少数民族旅拍行业健康、规范、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香格里拉市辖区从事旅拍摄影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拍摄影服务业是指依法从事人像、个人写真、广告、婚礼摄影与摄像服务以及照片输出、影像产品制作、民族服饰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行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工作室、广告摄影机构、婚礼摄影服务机构、彩扩店、快印店、影像制作公司、数码影像工作室、影视化妆工作室以及旅拍摄影服务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性组织和个人;从事民族服饰租赁的经营性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香格里拉市辖区内旅拍摄影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和安全卫生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鼓励旅拍摄影服务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投诉电话(0887-12315)等。

第十条 旅拍协会引导、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告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引导消费者尊重少数民族服装穿搭传统习俗,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责任和处理方法、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或发票。

第十二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对提供的服饰、道具、场景、服务设施与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抽查登记清洗消毒、维修保养台账);提供化妆服务的应对化妆用品登记生产日期、品牌等建立台账;摄影服务中为消费者提供的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安全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旅拍摄影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材料、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旅拍摄影服务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质的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减少废药废物排放量。外景拍摄时候产生的垃圾应集中收取进入城区后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不得遗失和外泄。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不尊重少数民族服装穿搭习俗、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文化的影像资料不予制作编辑流传。

第十五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摄影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效果;

(二)虚假广告宣传;

(三)价格欺诈;

(四)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

第十六条 鼓励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开展技术和服务创新,促进香格里拉文化宣传及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鼓励旅拍摄影者积极参与旅拍行业协会。旅拍行业协会应积极为摄影服务业经营者提供服务,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与分析,经营者信息备案等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他隐瞒收入、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旅拍摄影市场中的强迫交易、诈骗、敲诈勒索、阻碍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诚信体系,将破坏旅游秩序人员纳入该体系,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人和企业不得享受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旅拍摄影服务业实际情况,组织行业协会制定相应行业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联合劳动就业局、行业协会定期对旅拍从业人员组织行业业务培训,提高行业素质并组织考试获取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由行业协会公示旅拍行业投诉举报咨询热线,接受咨询、投诉受理、投诉处置等问题,畅通消费维权渠道,缩短投诉举报受理时间,提高处置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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