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6208L/202300747
文  号
香政规〔2023〕1号
来 源
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1-24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4 10:37     浏览次数: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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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香格里拉市殡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香格里拉市殡葬管理办法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新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仪服务及其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加强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和执法力度,大力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香格里拉市民政部门作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上级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

(四)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各乡(镇)、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职工守则”、“规民约”、“村规民约”“组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每年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及其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应当加强殡葬工作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对殡葬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公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和草原局教事务局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和城乡建设局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政市教育育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殡葬主管部门做好全市的殡葬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全市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共青团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实行火化积极投身改革丧葬习俗,做到文明、节约丧事,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禁止利用丧事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九条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对在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十条  香格里拉市殡葬区域划分为:火化区和提倡火化区两类。其中火化区为:

(一)建塘社区、北郊社区、仓房社区、金龙社区、北门社区5个社区,尼史村、诺西村、红坡村、解放村、吉迪村5村委会115个村(居)民小组

(二)小中甸镇和平村、团结村、联合村3个村委会50个村民小组;

(三)尼西乡江东村、汤满村、新阳村、幸福4个村委会47个村民小组;

(四)东旺乡上游村、跃进村、中心村、新联村、胜利村5个村委会54个村民小组;

(五)洛吉乡九龙村、尼汝村、洛吉村3个村委会23个村民小组;

(六)三坝乡东坝一村、东坝二村、安南村、白地村、瓦刷村、哈巴村、江边村7个村委会45个村民小组;

(七)格咱乡浪都村、那格拉村、木鲁村3个村委会20个村民小组;

(八)五境乡霞珠村、泽通村2个村委会11个村民小组;

提倡火化区为:虎跳峡镇、金江镇和上江乡;

火化区域的划定,由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迪庆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鼓励、支持提倡火化区及未涉及划定火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居民死亡后提倡实行火化。

第十一条 结合我市实际,在划定为火化区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一律实行火化。为了尊重民族地区群众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的死亡人员允许实行土葬、火葬、天葬和水葬等,应在指定的墓地进行安葬。要求乡(镇)、村(居)委员会严格把关、确定

   (一)在全市区域内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省州直管部门)离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死亡的国有企业(含中央和省州直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死亡的,原则上遗体一律到殡仪馆火化,但特殊情况也允许按民族、民俗在民间集中点火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由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包括三张现场真实性图片),按有关规定发放丧葬抚恤费不实行火化的不得发放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允许土葬的除外)。

(二)划定为火化区域内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含夫妻一方中属该少数民族的)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得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市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应当进行火化,所需费用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从市民政局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五)提倡火化区内允许土葬的农村(居)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镇民病故或死亡的应逐步推行火化自愿实行火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或阻挠。

第十二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

第十  办理遗体火化,应当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一)香格里拉市内村(居)民和在本市居住的外地人正常死亡,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提交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必须经死亡人员所在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的火化时间,对无理取闹的,由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卫生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因办案需要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实行火化。

第十五条  无名、无主的遗体,查明有家属的,由公安部门通知其家属认领并及时火化,其费用由家属负责;经查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直接与殡仪馆联系进行火化,其骨灰由殡仪馆、火化场保管90日9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所需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在香格里拉市境内的公职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人部门应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和发票,或者应凭由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民间集中火化相关证明(包括三张现场真实性图片),按有关规定给丧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除允许土葬外,对坚持实施土葬者的家属,停发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捐献用于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丧者的家属凭遗体使用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第十  火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应凭殡仪馆(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注销其户口。发现土葬的,由公安机关通知殡葬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殡仪馆、医院等单位应当建立遗体停放登记制度,加强对遗体存放的管理,防止违法情况发生。工作人员不得为丧属实行土葬牵线搭桥,或为遗体装棺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遗体火化后倡导以深埋不留坟头、不保留骨灰,开展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以及骨灰散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组织提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得唆使、胁迫死者亲属违法土葬。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书面申请;

(二)属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三)属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四)属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  在提倡火化区域,应当逐步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埋葬,由乡(镇)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土葬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区,集中安葬本村死亡的村民。公益性公墓不准开展经营性丧葬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  允许土葬的公民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建有公墓的遗体统一集中在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埋葬,禁止乱埋乱葬;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禁止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禁止成立非法建墓队和抬埋组织;严禁利用墓穴进行炒买炒卖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  边远山区居住比较分散,暂不具备集中埋葬的地区,要利用荒坡脊地统一划定地点作为坟地,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

    第二十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葬遗体、建造坟墓:

(一)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土地、自留地、责任山)、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湖泊、饮水渠堤坝200米内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予以保留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逐渐迁入公益性公墓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水利、公路、铁路等建设需要而迁移或平毁坟墓的,可迁入公益性公墓内。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通知家属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迁坟事宜,逾期无人办理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管理

第二十  香格里拉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 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村级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乡级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它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公益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  墓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管理单位和墓穴使用者只有使用权,公墓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经营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必须报经原公墓审批机关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本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者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经营性公墓必须做到规范化、园林化,实行节约用地,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60%,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米。骨灰公墓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占地面积,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低于0.8米。经营性公墓的墓穴和骨灰存格位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墓墓地使用期限为20年,逾期使用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三十条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

三十一  殡葬行业统一管理,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内开展殡葬业务。

    第三十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以及从事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

第三十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在坟山墓地进行祭祀活动不得使用明火。在殡仪馆、骨灰寄存场所、公墓使用明火的,应当指定地点,加强管理,防止火灾。

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

第三十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许可项目和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财物。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殡葬服务人员的光荣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丧葬奖补

第三十 香格里拉市户的可享受香格里拉市惠民殡葬相关政策。

(一)香格里拉市户籍的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香格里拉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减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即免收火化费、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1年内骨灰寄存,同时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

(二)香格里拉市户籍在本市外殡仪馆火化并符合享受补助对象的,提供相关资料享受一次性火化补助。

(三)按民族、民俗开展遗体火化的纳入困难群众火化补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

(四)具有香格里拉市户籍的城乡群众,开展花葬、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占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提供现场真实性并能证明三张以上图片或视频等相关资料(树葬、花葬、草坪葬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穴位中,地面栽花、种草或植树,不单独立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除财政供养人员和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香格里拉市户籍的城乡逝者进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放的。 城市居民逝后进殡仪馆火化并选择进公墓(骨灰堂)安葬,一次性给予安葬补助对农村村民逝后选择进公墓(骨灰堂)安葬的,一次性给予安葬奖励因历史遗留需迁墓至公墓安葬并符合民政部门界定补助的,一次性给予安葬补助。

(六)香格里拉市户籍的困难群众进入香格里拉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免收穴位费。其他人员进公墓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的,视其情况给予减免穴位费,具体由香格里拉市公墓管理机构实施。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抚恤等费用;单位违反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丧葬抚恤费的,由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并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三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外来香格里拉市的死亡人员未经批准外运遗体的,由公安派出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截留车辆进行检查,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收取费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利用公益性公墓埋葬本区域以外人员骨灰的,责令其迁葬。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修建活人墓的,由墓地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撤除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的,责令丧主限期清理撤除,逾期不撤除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全部丧主家属承担

第四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墓或者划定区域以外乱葬遗体乱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自然资源、林业林草环保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丧主家属限期清理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全部丧主家属承担;违反公墓管理规定,墓穴或者骨灰格位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非法买卖墓地、墓穴或者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林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  凡未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擅自承办、经营丧葬业务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  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  殡葬管理单位及服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管理单位违反规定乱设项目、乱收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擅自改变公墓墓地使用性质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  对拒绝、妨碍和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九  罚没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五十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实施2017年6月20日施行的《香格里拉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同时废止。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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