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发《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细化实施标准》的通知
香林草发〔2024〕238号


 

局属各股室、国有林场各分场: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 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全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标准和要求,有效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发〔2021〕6 号),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通过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经局务会研究,制定了《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细化实施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细化实施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 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全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标准和要求,根据《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发〔2021〕6 号),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制定本细化实施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细化实施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以及香格里拉市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罚款处罚时,罚款金额的计算和确定适用本细化实施标准。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要求和费用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清理、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以恢复适宜种植条件的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1.工序要求

(1)地面清理。地面有构筑物、堆放物的,应当先清除构筑物、堆放物;地面被硬化的,应当先清除地表硬化层;地面被压实的,应当先挖掘压实的垫层,并清理地表的石块;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使用林地的,应当先用土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有污染物的,应当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除治;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并将挖的塘用土填平;其他毁坏林地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执行。

(2)土地整理。进行表土回填、挖高填低,保证整理后场地平整。场地较大,地表土回填不够的,可采用穴状客土回填。边坡、坡面要进行集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

2.质量要求

覆盖的表土应当优先采用原土,有效表土层厚度应不低于30厘米。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林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执行。此外,道路等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应当满足香格里拉市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林地地面清理、边坡坡面平整和恢复林地土壤等所需费用。人工费以香格里拉市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计算,物质材料费以香格里拉市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计算,调查、设计、鉴定、评估和管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或标准计算。

林地地面清理费用 林地地面清理主要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清除,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林地地面清理费用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框架结构33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33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8元/平方米,彩钢瓦、石棉瓦房21元/平方米,砖砌体 39 元/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构件82元/立方米,临时建筑(有墙)22 元/平方米,临时建筑(无墙)6 元/平方米,硬化路面(水泥混凝土、柏油路)80元/立方米。其他拆除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按照成本相近原则进行计算。林地平整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参照云南省三类地区旱地耕地开垦费标准 13.5元/平方米执行。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与实际相差较大的,可根据实际采用成本法计算确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三、恢复植被的标准要求和费用

(一)恢复植被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恢复植被前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恢复的植被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有植被质量。

1.植物选择

所采用的植物应当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乡土植物(参见《云南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第一批)》),确保不低于恢复前的树种质量。所采用的植物应当选择林木良种,根据立地条件选择覆盖能力强、根系发达、抗逆性强的植物。营造模式应以混交林为主,且目的树种占比应不低于 60%。苗木高度不低于80㎝。

2.工序要求

(1)整地。在造林前应当进行整地,其中裸露陡坡可边整地挖穴边种植,以免造成水土流失。整地方式可采用块状整地或带状整地。一般地块采用块状整地,裸露陡坡可采用水平阶梯带状整地,带宽 80—100 厘米。采用穴状造林,穴规格应不低于 50×40×30厘米,其中陡坡林地或裸露陡坡穴规格应不低于40×30×20厘米,相邻穴之间按品字型或正三角形配置方式沿等高线排列。

(2)造林。采用植苗方式种植,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中的规定执行,各树种造林密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附录C执行。优先选用容器苗进行种植。对造林地加强抚育管护,视具体情况采取锄草、施肥、浇水、修枝、割灌、封禁等营林措施。造林当年或第二年应对造林地中死亡的苗木进行补植。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执行。

3.质量要求

(1)苗木质量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绿化苗木质量分级》(DB53/T 458—2013)、《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 062—2006)等合格标准。无国家、地方育苗标准的树种,应选用种源清楚、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良种苗木。

(2)初植密度应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的最低初植密度要求或市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树种最低初值密度要求;未列入《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的乡土树种,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实际确定。

(3)种植一年后的成活率应不低于85%;石漠化地区、岩溶地区、高寒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不低于70%。

(4)恢复植被三年后的保存率不低于80%,或郁闭度不低于0.2(盖度不低于30%);石漠化地区、岩溶地区、高寒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不低于65%;或者郁闭度不低于0.15(盖度不低25%)

(二)恢复植被的费用

1.成本法

恢复植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林地清理、整地、树木成本及栽种、抚育管护等所需费用。

人工费以香格里拉市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计算,调查、设计、鉴定、评估和管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或标准计算。

2.参照法

恢复植被的费用,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2015〕122 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 号)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执行。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9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树木补种标准、质量要求和费用

树木补种应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等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补种株数以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株数为准。

树木补种应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原地补种的,应优先选择原树种、本地乡土树种和良种进行补种,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应根据补种地点的森林地带性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造林绿化规划等专项规划。

1.工序要求

林地已被毁坏的,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再补种树木。

(1)确定补种方案。根据补种地块树种林木分布现状,确定补种方法,通常有均匀补植、块状补植以及零星补植等方法,营造以目的树种为主体的林分或混交林。

(2)整地。除陡坡地应现挖现栽外,其余的应在补种 1个月前进行整地,整地方式为穴状整地,规格根据补种树种及大小需要进行设定。整地时应尽量保持原生植被,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3)实施栽植。定植时将补种的树木放入定植穴中扶正,补种的树木不能过深或过浅,在树木四周覆土,离树木周围 10

厘米处用脚踩实,最后在表层覆盖虚土,覆土高度高于营养土1厘米左右为宜。

2.质量要求

所补种树木应为原生主要建群树种平均苗木质量规格的全冠幅或者半冠幅乔木树种。补种密度与株数应结合原有林地经营方向和地块实际情况,根据补种树种的生物学特征进行设计。种植密度、树木补种成活率与保存率合格标准可参照前述植被恢复标准,或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实际确定。

3.树木补种的费用

树木补种面积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对应树种最低初植密度标准折算(树木补种面积=树木补种株数÷最低初值密度标准)。

树木补种的费用参照恢复植被费用计算。

五、代履行及其费用

(一)代履行的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由当事人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折算成代履行费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

(二)代履行的程序。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下发代履行决定书,其中明确代履行的费用金额、费用缴纳银行账户、缴费期限及拒不缴纳的责任等内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收取的代履行费用全额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

(三)代履行的费用计算。代履行所需费用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以及补种树木的代履行费用,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六、恢复和补种期限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原则上自法律文书规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履行期限届满前1个月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具法律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期满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出具法律文书的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

七、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实施标准中所列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标准所列,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执行。

(四)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按照本实施标准执行。

(五)本实施标准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标准为准。

 

附件:1.代履行催告书(式样)

2.代履行决定书(式样)

  

 

附件 1

代履行催告书(式样)

林草催字〔 〕第 号

(当事人) :

因(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决定书的名称及文号),己于   年  月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及内容)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实施代履行)。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代履行决定书(式样)

林草代决字〔 〕第 号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

(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住所(地址):

因     (理由)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     名称及文号) 已于  年   月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

(单位)于 年 月 日前 (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等义务的具体内容)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催告书名称及文号) ,经催告后你(单位)仍未履行。

鉴于你(单位) (拒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的后果  已经破坏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由 (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代履行。

代履行的预算为代履行的标的为代履行的方式为代履行的时间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代履行费                                   用由你(单位)承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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