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乡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及时、有效得到处置,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香格里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本乡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 乡政府对本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落实本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在15分钟内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进行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乡政府。
第五条 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预防事态扩大,立即组织力量抢救中毒人员。同时在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政府和市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和主要在做好责任范围内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佐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并对事故原因、处置情况向当事人进行反馈。同时做好各项事后工作。
第八条 落实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未按规定履行监管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级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或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尼西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