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锅炉、电梯、压力管道、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车辆、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香格里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特种设备涉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保证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依据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香格里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香格里拉市范围内发生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五)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报请市安委会,按照《香格里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抢险救援小组、医疗救护小组、治安交通小组、应急保障小组、专家技术小组、通信保障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善后处置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环境监测小组、新闻宣传小组等工作组。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点工业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二)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三)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该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他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方案,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市政府。
(四)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商业保险。
四、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人员伤亡事故,启动本预案。
(一)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香格里拉市应急管理局和属地政府报告。
2.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2小时内应当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二)响应程序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查证核实,根据事故情况并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应急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协会指导现场处理工作,协助州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方案。
3.针对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
(四)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做好下列工作: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这些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展开必要的技术分析,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
4.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记录;
(5)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7)设备的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预案,向市政府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市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八)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较大以上事故由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予以配合。
(九)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十)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送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抄送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及时提交申请至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迪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二)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二)培训
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三)演练
1.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对此项工作作出评估。
2.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
名词术语和定义说明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三)事故隐患,是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四)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或者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五)特种设备泄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设备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破坏,受压部件内介质或者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六)特种设备困人事故,是指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重要场所的电梯发生意外设备不能运转,乘用人员因继续留滞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事故。
(七)特种设备倒塌事故,是指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破坏,引起设备整体或者部件发生倾斜、倒塌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八)特种设备坠落事故,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一定高度运行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破坏,引起设备整体或者部件,或者人员在自由落体状态下下落的事故。
(九)特种设备碰撞事故,是指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为运动相互发生碰撞而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
(十)不适用本预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所指内容:
军事设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