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及《云南银保监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转发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云银保监发〔2021〕6号)的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为切实做好我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工作,为便于更好的管控和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决定过渡期内我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继续由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开展,拟向香格里拉市符合申贷条件、自愿申贷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发放小额信贷,为确保小额信贷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劳动能力,符合贷款主体资格及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不局限于户主),通过“一卡通”向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小额信贷。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按1年期LPR执行,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按5年期以上LPR执行,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即以“信用”方式投放。
(六)贴息方式: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贷款人按合同向银行支付利息,由承贷银行根据季度内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提供贴息需求情况,向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给农户。贴息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确保足额按时拨付到位。
(七)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八)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
(九)实施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流程
(一)政策宣传动员
农信社各营业网点要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规定、申贷流程等联合乡(镇)政府、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以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进村入户等各种方式向支持保障对象进行政策宣传及动员,熟知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贷款申请审核
有贷款意愿并自愿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支持保障对象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填写《香格里拉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承贷农信社营业网点负责开展前期调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推荐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审核结果公告公示
各乡(镇)政府、农信社各营业网点及各村委会要将通过前期审核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贷名册在乡、村、营业网点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群众或单位对申贷人条件提出异议的,则需要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农信社营业网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再次核实,核实确定后再次进行公示。
(四)营业网点放贷
公示期满后将《香格里拉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转由各乡镇农信社营业网点办理放贷手续,农信社营业网点在接到《香格里拉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后,根据实际调查、评级、审核情况,提出贷款调查评定意见,并联系申请人及时发放贷款,放贷情况按周报送香格里拉市联社,香格里拉市联社每月将全市小额扶贫信贷情况汇总报香格里拉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五)财政贴息兑付及公示公告
贷款期间利息需按季收取,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采取按季度贴息的方式,贷款人按合同向银行支付利息,由承贷银行根据季度内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提供贴息需求情况,向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给农户。贴息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确保足额按时拨付到位。贴息后农信社各营业网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代发明细进行公示,并已短信形式告知贷款户。
三、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
(一)积极做好信贷投放
农信社各营业网点要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
(二)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农信社各营业网点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鼓励农信社各营业网点基于脱贫人口生产经营数据,在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授信模型,推动开展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信贷新模式,开展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四、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一)完善信贷管理机制
农信社各营业网点要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
(二)稳妥处置逾期贷款
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乡村振兴部门等部门要全面监测掌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合力解决突出问题,农信社各营业网点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
(三)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已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地区要在保持工作机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积极做好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地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
(四)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
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对因个人主观恶意而调整出列、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户,农信社各营业网点要及时收回贷款或转为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五、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一)促进脱贫人口融入产业发展
支持在脱贫地区培育发展市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脱贫人口自主发展产业提供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帮助脱贫人口选择合适的产业,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培训。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高脱贫人口发展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特色农产品保险,深入开展大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脱贫人口提供充足风险保障。
(二)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
深入开展面向脱贫地区、脱贫人口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评选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提高脱贫人口信用意识,改善脱贫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三)农信社各营业网点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
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脱贫人口能力。用好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协助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
(四)采取有效手段,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发展产业,对已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分类处置,对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挪作他用、骗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恶意拖欠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取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格、取消财政贴息及依法追缴贷款。
六、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工作合力。
(二)抓好贯彻落实
要广泛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培训,认真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分析调度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制度,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评估政策效果。
(三)大力宣传引导
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附件:1. 香格里拉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
香格里拉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
申贷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码 | 联系 电话 | ||||||
家庭详细地址 | ||||||||
生产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 ||||||||
申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贷用途 | 申贷金额(元) | 申贷期限(年) | ||||||
还款计划 | 利率(年) | % | ||||||
帮扶责任人姓名 | 所在 单位 | 联系 电话 | ||||||
村级意见(村委会、村总支、驻村工作队):
村委会负责人: 村总支负责人: 驻村工作队负责人: (村“两委”盖章) 年 月 日 | ||||||||
承贷金融机构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 负责人: (承贷金融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3份,审批完成后,由乡镇政府、承贷金融机构、村委会各留存一份;
2.随本表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本表所指帮扶责任人是指由扶贫挂钩单位指定的帮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