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香格里拉)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9月1日向我局提出其宰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506—533401—04—01—569018),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其宰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其宰光伏发电项目拟建设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尼西乡境内,光伏场区主要围绕新阳村和幸福村周边的山坡上布置,行政隶属于香格里拉市尼西乡,光伏场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位于东经99°32'24.7086",北纬28°05'19.4527"。项目场区距香格里拉市直线距离约28km,可通过G214国道、乡村道路及已建防火通道通行至场区内部,对外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建设2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进场道路、光伏方阵、集电线路、箱变、逆变器,以及升压站、配套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生产、生活附属设备设施等。
项目规划交流侧容量为200MW,直流侧安装容量247.953MWp。光伏场区共布置64个光伏发电方阵(均为固定支架方阵,采用28°倾角固定运行方式),其中62个3.135MW方阵、2个2.85MW方阵,每个发电单元以光伏组件—直流防雷汇流箱—集中式逆变器—就地升压箱变组成;选用峰值功率715Wp单晶硅N型双面组件和额定功率300kW的组串式逆变器,共配置702台300kW组串式逆变器,64台箱式变压器;通过电缆桥架的形式送入本项目新建的其宰220kV升压站。
项目总征占地面积245.63hm2,其中永久占地1.51hm2(包括道路工程区0.23hm2,升压站1.28hm2);临时占地244.12hm2(包括支架基础周边扰动区域10.67hm2,箱变及分接箱0.12hm2,光伏方阵空地222.04hm2,集电线路区0.02hm2,道路工程区8.99hm2,施工生产生活区1.05hm2,弃渣场区1.23hm2)。项目占地类型均为其他土地(裸岩石砾地)。
本项目建设共开挖土石方23.07万m3(场地平整0.15万m3,基础开挖土石方22.92万m3);回填土石方17.76万m3(场平及基础回填17.76万m3);项目建设工产生5.31万m3弃渣,全部运至本项目规划的弃渣场堆存。
本工程建设期共产生弃渣5.31万m3(折合松方7.97万m3,松方系数1.50),本项目共布置1个弃渣场,为沟道型弃渣场,总占地面积1.23hm2,占地类型为其他土地(裸岩石砾地),弃渣场容量8.84万m3。
工程总投资69209.9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7683.98万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计划于2025年10月开工,2026年10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
项目位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要求。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245.63公顷。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7314.51吨。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和临时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9.39%,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3,渣土防护率为95%,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及林草覆盖率不计列。。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19410.0元(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