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全面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执法内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众明示的方式予以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一)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执法机关委托的执法事项;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四)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依据、种类、幅度、程序等内容;
(五)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六)行政强制事项,包括种类、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内容;
(七)行政确认事项,包括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八)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和相关信息内容;
(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内容;
(十二)应当行政执法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规范事中公示,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说明来意,表明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拟对外公示的执法内容,应当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合法后,报请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公示。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责令有关执法机关限期改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