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433045079D/202200342
文  号
来 源
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5-07-01
路政执法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5-07-01 10:18     浏览次数: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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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处理程序

步骤:

1、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该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要求其回避。

2、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调查取证。

(1)询问证人和当事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交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安全检查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2)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该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交通行政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邀请组织代表或者第三者到场并签名作证;

(3)涉及专业性技术问题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机构、人员进行鉴定,并形成有效的鉴定意见书;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制作《交通行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调查终结,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负责人审查。

4、《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经审核后,认为应当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予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5、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制成笔录;成立的应当采纳。

6、负责人全面审查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应作出适当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2)案件还需作出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理;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加盖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

8、执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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