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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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451404/202500390
文  号
来 源
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日期
2025-06-26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时间:2025-06-26 17:00     浏览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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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市林草局及市林草局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林业和草原法律、法规、规章行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职责。

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通过下列途径获悉的林业草原违法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发现;

2.投诉、申诉、控告、举报;

3.上级交办;

4.移送;

5.媒体报道;

6.其他。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通过上述途径获悉的违法事项开展调查的,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连同相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情况特殊的,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内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草原行政案件时应依法收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

六、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七、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按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按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盖章)按指印。

八、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九、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填写《行政处罚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先行保存证据,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文书,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各执1份。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邀请见证人参与和监督,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

十、林业草原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十一、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承办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证据等有关材料交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

十二、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及行使权利期限。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一并进行听证告知。

十三、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进行审批后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拟作出的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和法律依据;

4)林业草原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关和期限;

6)作出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印章。

十四、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2)没收个人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值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决定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十五、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一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延长办案期限呈批表》,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再次延长办案期限呈批表》,报经上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十六、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制作《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十九、没收非法财物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进行报批后,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其他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二十、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电话:0887-822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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