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香格里拉市金江镇**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9C
住所(住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金江镇**********
经营者:段**
身份证件号码:533421197********9
2025年7月21日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段**户养殖的鸡进行抽检,2025年8月28日,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金江镇*****家庭农场所养殖鸡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CNY******1,报告显示:诺氟沙星含量为151㎍/kg,最大残留限量为≤2㎍/kg,诺氟沙星含量超标。2025年9月2日香格里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段**户进行现场勘验并对段**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于平时鸡由段**母亲陈**饲养,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陈**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陈**称,被抽检时提供了一只公鸡和一只母鸡,由于公鸡患痢疾,将自己吃的治疗拉肚子的诺氟沙星药片喂给公鸡,其余的鸡都未使用过诺氟沙星片,并提供了未使用完的诺氟沙星片,执法人员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对段**户养殖的鸡进行了二次抽检,报告编号:YCNY******5,诺氟沙星检验结果:未检出。段**户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人用药诺氟沙星,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2292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段**户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移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2025年10月13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经审查认为此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随案移送材料移送回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恢复调查。
经查:段**户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报告两份,2.段**的陈述和申辩,3.陈**的陈述和申辩,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4.现场提取的诺氟沙星片5.段**的身份证复印件,6.等证据证实。
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7日向段**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5,裁量阶次:不予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调查和二次抽检,未能证实除了被抽检的那只公鸡,段**户养殖的其它鸡也使用了人用药品诺氟沙星,也未能证实段**户进行售卖,本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段**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今后在养殖过程中,不能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2. 今后的种养殖过程中,严格按规定使用农药、兽药和农业投入品,并做好家人的教育宣传工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