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文综罚字〔2025〕11号
当事人:李*龙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身份证53342119********10
住所(住址等):香格里拉市建塘镇****7号
2025年5月14日香格里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抖音用户发布视频反映“黑心导游强迫购物”的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线索,反映游客云南游跟团至香格里拉,导游巴**林涉嫌强迫游客购物。后经核实此团由香格里拉市**旅行社承接,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李*龙担任导游,李*龙,身份证53342119********10 ,电话号码159*******9。
5月16日我局收到《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云文综执转办[2025]016号》的转办函》,对香格里拉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李*龙开展询问调查,经调查该团由香格里拉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接,行程日期为5月13至14日,具体安排为游览虎跳峡、独克宗古城、普达措国家公园、和谐塔中塔、纳帕海等景区(点)。5月14日舆情发生后,我局立即要求该旅行社妥善处置,5月15日当事双发在丽江市祥和派出所调解室达成和解协议,并下架舆情视频。
5月21日通过对香格里拉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涉事人员李*龙调查询问,李*龙无导游资质。以上所述有以下证据证实:1、香格里拉市**旅行社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李*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3、香格里拉市**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4,香格里拉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5、格**楚(计调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邓*明(旅行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李*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出团计划》1份共1页;9、《和解协议》及照片1份共3页;10、保险单1份共2页;11、《境内旅游合同》1份共6页;12、《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云文综执转办[20205]016号》的转办函》1份共4页。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我局认为,李*龙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因事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协调舆情发布人下架视频。根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李*龙符合从轻处罚标准。
综上,经我局研究讨论,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你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