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814B/202400487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24-12-16
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迪环(香)罚〔2024〕05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14:53     浏览次数: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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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05

 

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778598875Q      

法定代表人唐*龙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格咱村委会  

调查机构: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调查时间:2024年9月26日

    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0日,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翠琳(25160115026)、段体鑫(25160115025)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进行采矿,选矿车间正常生产。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厂区和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时发现,采矿场右下方排土场上堆放有约1500立方米的尾矿砂。2024年9月26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排土场堆存的尾矿砂及该场地土壤进行采样送检,采样过程由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你公司人员现场见证,已于2024年10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YNFY-2024092608号),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尾矿砂中铜94.0mg/L、锌1.39mg/L、铅0.59mg/L、总铬0.41mg/L、钡0.028mg/L、镍0.21mg/L、砷220μg/L、硒2.54μg/L、无机氟化物0.853mg/L、镉16.7μg/L,铍、总银、六价铬、汞低于检出限,排土场土壤中铜15.0mg/L、锌1.0mg/L、铅0.17mg/L、总铬0.06mg/L、钡0.042mg/L、镍0.26mg/L、砷3.85μg/L、硒0.38μg/L、无机氟化物0.438mg/L、镉8.2μg/L,铍、总银、六价铬、汞低于检出限,参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标准限值(铜100mg/L、锌100mg/L、铅5mg/L、总铬15mg/L、铍0.02mg/L、钡100mg/L、镍5mg/L、总银5mg/L、六价铬5mg/L、汞100μg/L、砷5000μg/L、硒1000μg/L、无机氟化物100mg/L、镉10001μg/L),你公司堆存于排土场的尾矿砂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按照HJ55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因尾矿砂中铜94.0mg/L,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铜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故你公司排土场堆存的尾矿砂属于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

据调查,因你公司计划将尾矿砂进行再利用供给砖厂作为生产原料,以节约处理成本和节约尾矿库剩余库容,故将采矿过程中生产的部分尾矿砂自2024年7月起陆续堆存在排土场。自堆存至排土场之日至本次检查时(2024年9月26日)未有外运和转移行为。期间产生的尾矿砂有约1500立方米堆存于排土场,其余均通过输送管道至尾矿库。排土场底部无防渗,四周未设置围挡,堆存至排土场的尾矿砂已经过压滤脱水处理,现场未发现有渗滤液痕迹和渗漏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你公司将尾矿砂堆存于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排土场中,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赵*军,2024年09月26日15时28分至19时25分)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春,2024年11月11日15时48分至16时09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赵*鹏,2024年11月11日16时15分至16时29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曾*全,2024年11月11日16时33分至16时50分)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现场拍照取证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情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受委托情况)、法定代表人和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香格里拉县洪鑫公司雪鸡坪铜矿3、4号矿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局部提取)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香格里拉县洪鑫公司雪鸡坪铜矿3、4号矿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迪环自〔2005〕1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审批情况)、《香格里拉县洪鑫公司雪鸡坪铜矿3、4号矿体改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局部提取)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完成情况)、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局部提取)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内容)、 你公司2024年1-8月电费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时用电情况)、你2024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至今收益情况)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取证时间:2024年10月9日。此外有选矿厂厂长、安全环保部部长、行政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被询问人身份);选矿厂厂长、安全环保部部长、行政副总经理任命文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被询问人任职情况);尾矿砂处置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处置尾矿砂费用单价)、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曾进行公司名称变更)、你公司2023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全年业务收入及利润情况)、你公司2024年生产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有关资金明细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生产情况)、采样取证清单1份(证明检查当日采样情况)、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DL2024092608)及其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知晓水质检测结果)等补充性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11月29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4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并于2024年12月2日送达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1129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405号)2024年12月2日送达至你公司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因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等,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计算处罚金额为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00元)我局决定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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