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769A/202300247
文  号
来 源
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3-07-03
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涉旅典型案件公示(二季度)
发布时间:2023-07-03 17:16     浏览次数: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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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涉旅典型案件公示(二季度)


案件一:香格里拉市梵净娱乐会所超时营业

案件情况:2023年5月24日凌晨3:27,建塘派出所民警在夜巡时发现香格里拉市梵净娱乐会所还在营业,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经调查,香格里拉市梵净娱乐会所在2023年5月24日凌晨3:27分还在营业,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的时候让梵净娱乐会所清场,并移交线索至香格里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经核实,梵净娱乐会所超时营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罚理由和依据:香格里拉市梵净娱乐会所香格里拉市梵净娱乐会所违反了《云南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依据《云南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一般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

结案时间:2023年6月1日


案件二:导游王**未经游客同意、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带游客至购物店购物

案件情况:2023年5月23日10点40分,香格里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旅游大巴(云P59***)带车上乘坐人员驶入建塘镇尼史村一藏房后,执法人员到现场向司机和在场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开展了调查。经查明,导游王**在该旅游团队香格里拉两日游行程期间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未经旅行社同意,存在擅自变更行程带游客进农副产品销售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罚理由和依据:导游王**未经游客同意、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带游客至购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形成了证据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结案时间:2023年6月2日

 

案件三:导游此里**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肉干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7日游客梁**通过“12345”政府热线投诉反映:2月21日在丽江报了康辉旅行社的团,但导游带我们去了购物店,在购物店的时间太长,导致我们在景区玩的时间被压缩了,我对酒店的住宿也非常不满意,酒店没有暖气,导游说话比较压迫,一直引导我们消费。经调查,该团队是香格里拉市盛世旅行社的团队,带团导游为此里**,根据调查情况和游客提供的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导游此里**在带团讲解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的言语。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此里**予以批评教育,停团7天组织学习《导游管理办法》的处理。2023年6月7日下午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游客告知相关处理情况后,游客告知工作人员导游在车上售卖牛肉干的新问题,针对游客提出的新线索问题,我局再次开展核实调查。经调查,导游此里**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肉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处罚理由和依据:导游此里**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旅行社接到游客投诉后电话联系游客赔礼道歉,并予以退团费、退货款,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一般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结案时间:2023年6月30日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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